Wednesday, 10 June 2015

天垂金剛鏈光才怪

天垂金剛鏈光才怪
文/中指自在佛

盧勝彥在印尼雅加達的「時輪金剛大灌頂」法會,炫燿了一張他鑑定為「金剛鏈光」的照片。他得意陽陽的寫道:

數萬人的弘法中,虛空中垂下了
「金剛鏈光」。
在會場,沒有探照燈。
在會場,沒有網燈。
但,天際卻下垂了「金剛鏈」。
有圖為証。

那這又是怎樣的一張証據圖呢?大家按這裡就看到真佛宗官網的「金剛鏈」圖文。我也截圖一張當後備 http://uploads.im/Xf89q.jpg 或原圖  http://l30i.imgup.net/lightflareb5d8.jpg(若直接在本文貼圖,真佛宗的律師會用侵犯版權為由告御狀)。

我一看這張所謂的「金剛鏈光」照片,登時噴飯大笑。笑什麽呢?笑盧勝彥把一張極普通的鏡頭耀光或炫光當成真的是什麼「金剛鏈光」來看。這是攝影師常碰到的 狀況。成因是光線在鏡組內來回折射反射造成的。我上網查資料,另一種可能性,是相機CCD圖象傳感器芯片在面對強光時的一種雜訊。簡單的說,,就是因為強 光滲入 CCD 的垂直傳輸部份引發的多餘電荷所造成。直接呈現的就是畫面上強光處的上下產生一條垂直亮線。



盧勝彥是在印尼雅加達的桑圖國際會議中心(Sentul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enter)辦法會。他說在會場,沒有探照燈,也沒有網燈。這點讓我起疑。我於是上網查看有關會場的燈光部署。結果一看就明白了(參考圖如下)。



原來老盧不知道,這張照片是用小光圈在低處往上用廣角鏡頭拍的。那些所謂的「金剛鏈光」明點,我用Photoshop色差對比功能調亮,就一目了然,原來都是會議中心天花板上一排四盞弧形結構排列的白燈。(有圖為證)http://n22i.imgup.net/stadiumlig8bd5.jpg    或  http://uploads.im/WPeru.jpg

盧勝彥看到背景一片黑,以爲是虛空垂下了「金剛鏈光」。這真的是太扯了。他以為可以利用這張照片炫燿自己是聖人,故天垂異象,卻不知道,自己擺了個大烏 龍,讓人對他編故事自吹自誇的習性深感惡心。我很想問問他老人家,你的佛眼看不出這張照片是漏光現象嗎?跟你面對面的時輪金剛沒警告你這照片不是什麽「金 剛鏈光」而是鏡頭出了問題嗎?那些你以為是明點光的白光都是會場天花板的燈,是鐵一般的事實,你的明點光從何來?是從你龜頭猛射出來的嗎?

這裡有張我在網上找到同樣在桑圖國際會議中心舉辦的大學畢業典禮照。照片很清楚的顯示天花板的白燈都變成了盧勝彥口中的「金剛鏈光」。就不知道,在場的上萬名學生,是否有人已成道成佛?我假設他們當中信回教的人占大多數,難不成虛空也爲他們垂下了「金剛鏈光」?


我貼上原來的照片,再貼上我調暗的加功照片,你看是不是更接近盧勝彥拿出來炫的所謂「金剛鏈光」圖?





其實,用攝影濾光鏡也可以輕輕松松的製造垂直炫光效果。我也看得出,拍照的人用了廣角鏡頭,所以照片邊緣的光線會因鏡頭場曲而畸变。兩端的光線線紋明顯被 鏡頭影響而彎曲。真正的放光會這樣嗎?濾光鏡的效果比較生硬。但折射反射造成的垂直炫光,比例大小沒多大層次變化,讓人一看就看出是鏡頭產生的效應,絕非 什麼超自然異象。

盧勝彥想藉照片自我托大,卻讓人看到他的無知,也看透他的無恥。老盧啊!你怎可以拿這假放光照欺騙眾生呢?你當眾生是白痴嗎?

我一時手癢,也嘗試用Photoshop 軟體模擬炫光效果,製作得雖然粗糙, 但也證明,有心想騙老盧是間極其容易的事。


盧勝彥自認是明眼人,但他自我澎漲的欲望也是無窮的。他一看到魚餌,馬上就開口咬了,那會用腦去想呢?就如他看到漂亮妹妹的時候,龜頭就蠢蠢欲動,想盡辦 法假藉傳法要討到對方電話,討不到又發脾氣講一大堆廢話罵人。這種心口不一的人格,別說當人老師,就連當一個像樣的修行人都不配!

附録
官網截圖 http://uploads.im/Xf89q.jpg
原圖 http://l30i.imgup.net/lightflareb5d8.jpg
原圖色差對比
http://n22i.imgup.net/stadiumlig8bd5.jp
http://uploads.im/WPeru.jpg

1 comment:

  1.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益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8870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饒益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二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plyDelete